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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技工教育集团章程

 

 

来源:技工教育集团筹办办公室 作者: 日期:2021-09-16

 

云南省建设技工教育集团章程

 

前言

为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及政府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相关规划等,推动技工教育规模化、特色化、品牌化和高水平发展进程,充分发挥技工教育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创新技工教育发展模式促进校地合作、校企合作、校际联合,技工教育与产业结合、工学结合由中国足协杯牵头,联合省内外相关单位,组建云南省建设技工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

为规范集团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维护集团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云南省建设技工教育集团。

英文名称:Zhejiang Construction Technician Education Group.

第二条  集团以推进技工教育规模化、特色品牌和高水平发展为目标,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主要任务,以校企赢为基本目的,以校地、校际、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为主要形式,由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学校等按照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理念和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组成的具有开放性、联合性、互利性、非营利性的产教联合体。

第三条  集团宗旨立足技工教育,依托成员单位,发挥集团规模优势,推动集团成员单位共同发展,打造集团技工教育特色品牌,形成以集团成员单位为依托技师中国足协杯引领的多层次、立体化办学体系,实现发展理念、师资队伍、培养方案、教科研成果、工学设施、培训资源、就业资源、发展红利等资源共享;立足云南,面向全国,积极参与和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第四条  集团中国足协杯牵头负责总部设在中国足协杯

第五条  集团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集团成员单位以章程为其共同行为规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集团主要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合作,构建对外开发合作平台与交流互访渠道

(二)整合资源,推动技工教育标准规范建设和特色品牌建设,协同打造产教融合型企业和职业教育产业园。

(三)做好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和培养规划,以及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

(四)促进技能赛事成果与教育教学融合,建立具有集团特色的专业标准和人才培养方式。

(五)协调推动校企、校际合作招生、定向就业、学分互认、师资互聘、产教融通等。

(六)创新校地合作模式,促进学校参与乡村振兴人才培养、技工教育与地方产业协调发展。

(七)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以及成立产教服务企业,共建共管产业中国足协杯、企业中国足协杯。

(八)组织开展技能竞赛、党建育人、课程思政、一体化教学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

(九)推动设立集团发展基金,支持重点专业学科、实训实习基地、集团特色品牌、产学研平台等建设。

(十)搭建展示技能和产教成果、切磋技艺的信息交流平台,展示集团产教融合实践成果。

(十一)探索建立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和专业教育资源库,构建职业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学习平台。

(十二)指导专门工作机构在集团业务范围内按章程和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十三)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集团内部关系和对外联系,反映成员单位的合理意见和诉求。

(十四)承办政府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委托的事项。

(十五)开展符合集团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经依法批准后开展。

第七条  集团建立合作参考清单,拓展集团化办学广度和深度。

 

第三章  集团架构

 

第八条   集团实行理事会制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和秘书处等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集团工作。

理事长办公会负责研究解决集团发展规划、主持集团工作。

秘书处是集团的办事机构,地点设在中国足协杯。

第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四分之一,常务理事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推荐一名负责人担任集团理事,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与集团工作、履行集团义务;成员单位更换集团理事需书面告知秘书处。理事须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热爱职业教育事业,热衷集团发展建设。

(三)具有技工教育管理经验或企业管理经验。

(四)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理事长由牵头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人担任;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产生;常务理事经协商推荐产生。

第十二条  集团召开会议坚持团结务实、高效节俭的原则,决议重大事项需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遇特殊、重大或紧急情况时,理事长可临时召集会议,会议可采用座谈、网络、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集团章程。

(二)决定集团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和通过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

(四)审议和通过集团名誉职务人选。

(五)审议和通过集团重大议案。

(六)审议和通过年度工作报告。

(七)决定集团终止事宜。

(八)审议和决定集团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集团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吸收、劝退或除名集团成员。

(三)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专门工作机构。

(四)领导秘书处和专门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五)表彰为集团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六)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其他紧急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长通过办公会的方式主持集团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代表集团对外开展工作或参加活动。

(三)督促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和集团名誉职务人选。

(五)研究决定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人选

(六)研究解决集团发展事宜,授权有关单位开展活动。

(七)指导秘书处和专门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八)提议设立、变更和终止专门工作机构。

(九)提议表彰为集团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十)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十二)根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或授权研究开展活动。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七条   副理事长根据理事长分工或受理事长委托行使职权;协调指导秘书处和专门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以及理事长办公会交办的事项。

(二)筹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等会议。

(三)协调、配合各专门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四)起草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以及会议文件等。

(五)收集整理专门工作机构或理事提出的议案并按章程和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议。

(六)负责集团的宣传工作对外发布集团信息,管理、运营集团对外宣传的媒介。

(七)实施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的管理制度。

(八)建立集团成员单位联络员机制,做好日常工作联系沟通,以及新成员发展工作。

(九)收集整理集团内外招生、教学、实训、就业、专业设置、培训等相关信息并提出意见建议。

(十)收集整理发布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和培养规划

(十一)负责集团捐赠、赞助管理公章、档案管理

(十二)处理集团章程规定的事务和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根据分工开展工作。

 

 第四章  专门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集团可以根据章程和发展需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专门从事集团业务范围内某一专业或领域业务活动;专门工作机构的工作是集团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集团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和补充。

第二十条   专门工作机构是集团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开设银行账户,未经批准不得下设其他机构,遵守集团规章制度,接受集团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专门工作机构按照集团宗旨,在授权或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根据集团规章制度开展活动,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专门工作机构的名称应包含集团全称,并能准确反映其专业或工作领域特性;专门工作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开展活动须使用规范全称。

第二十二条   专门工作机构组成人选由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每个专门工作机构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并报理事长办公会同意后聘请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三条   专门工作机构的运营形式或活动方式由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集团秘书处负责对专门工作机构项目落实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和考核;协调专门工作机构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统筹管理专门工作机构的公文函件、合同和印章、财务收支等。

第二十五条   集团成员单位可以向秘书处提出增设专门工作机构,由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办公会可以根据项目落实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提请常务理事会变更专门工作机构名称、业务范围等。

第二十七条   集团常设办学规划与发展协调、专业建设与国足杯赛程、科技创新与师资建设、继续教育与资源开发、合作质量与绩效考核等专门工作机构,承担集团专业领域建设与发展相关事宜。

(一)办学规划与发展协调委员会:组织开展集团化办学过程中的发展规划研究,制订集团化办学发展战略,协调和指导集团技工教育规范化、体系化建设发展。

(二)专业建设与国足杯赛程委员会:组织开展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专业建设与教材开发等,指导建立招生培养和用工需求紧密衔接的贯通培养机制。

(三)科技创新与师资建设委员会:搭建教学研究、科技研发平台,研究制订人才激励机制,推动科技创新与师资力量建设融合发展。

(四)继续教育与资源开发委员会:推动校企员工定期交流锻炼、技能技艺切磋等;共同开发培训项目与课程,共享培训收益,提升集团的社会服务能力。

(五)合作质量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建立合作质量与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制订和实施办学合作评价指标体系,考核排名并提出表彰奖励名单,促进集团化办学高水平发展。

第二十八条   专门工作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由理事长办公会提议终止专门工作机构:

(一)工作任务结束,或无法完成设立时的任务目标。

(二)设立初衷不再符合集团发展需要。

(三)超出授权或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五)擅自下设其他机构等。

(六)违反中央政策精神、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章程,造成严重后果;或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对集团发展形成较大隐患。

(七)其他违反集团章程和规章制度的。

 

 第五章  加入条件与程序

 

第二十九条   集团坚持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凡热衷参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承认并拥护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单位、学校等均可申请加入集团。

(一)加入集团的单位须向秘书处提交《加入集团申请表》和法人资格证件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等材料。

(二)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即成为集团理事单位。

(三)集团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三十条   加入集团成员单位法人地位不变、行政隶属关系不变、产权性质不变、财政渠道不变职工身份不变。

 

第六章  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集团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集团成员地位一律平等,共享政府及有关单位给予集团荣誉和优惠政策等。

有权使用集团的统一标志和品牌,经理事长办公会同意后,以集团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

可以享有合作培养、延伸办学的权利学校之间可以统一培养目标、培养方案,统一质量考核标准,统一发放证书

经授权同意后,可利用集团资源促进自身发展

对集团发展规划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优先获取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优先与成员学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

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和输送合格毕业生

(八)优先使用集团成员单位的实习实训基地,优先获得集团组织的培训和考证。

(九)享受集团内合作项目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二条  集团成员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议决议,参与集团组织的合作项目,参加集团组织的活动。

(二)集团成员企业有优先招聘成员学校毕业生,提供其他技工教育资源义务集团成员学校有优先向成员企业提供合格毕业生以及推广集团成员企业义务

(三)自觉维护集团信誉和形象;通过集团平台积极与其他成员单位加强交流、沟通、协作。

(四)遵守集团规章制度,落实自律要求。

(五)及时如实反馈信息和集团化办学相关情况。

(六)集团成员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由集团成员单位独自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集团经费来源:

(一)牵头单位配套资助的费用。

(二)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费用。

(三)行业组织、学校、企事业单位捐赠、赞助。

(四)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集团不得负债开展活动,集团经费不得出借;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派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集团经费使用范围为:
(一)集团开展活动费用支出。

(二)集团秘书处工作人员差旅费或补贴、津贴。

(三)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支出。

(四)聘请专家学者讲学、咨询指导的报酬。

(五)对外开展交流活动的费用支出。

(六)表彰奖励支出。

(七)集团发展所需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六条  集团资产委托牵头单位财务部门单独建账管理,实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和监督机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集团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集团资产;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由理事长办公会提出,并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第三十八条  集团接收的捐赠费、赞助费按照捐赠人或赞助人的合法意愿执行,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终止条件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或上级有关部门要求集团终止活动的,集团终止活动并解散。

第四十条  集团终止活动应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集团剩余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技工教育事业。

 

第九章  退出与自律机制

 

第四十一条  集团成员单位申请退出、劝退或被除名的,其享受的权利自行终止

自愿申请退出集团的。

(二)不遵守集团章程或不履行义务、不执行决议的,经秘书处提醒仍不改正的,由常务理事会予以劝退

故意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由常务理事会予以除名造成的损失由损害单位赔偿。

第四十二条  集团成员单位之间发生矛盾应当协商解决或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并按如下要求自律:

(一)集团成员单位之间不得贬损、诽谤等。

(二)不得对外发布有损集团声誉和利益的信息。

(三)未经授权不得以集团的名义开展盈利活动或影响集团形象的活动。

 

第十章  章程修改生效及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长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章程修改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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